青岛工伤保险待遇(2018)
发布时间:01-03 浏览数:3842 【Close】
一、由单位支付的待遇:(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正常出勤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二)治病期间的陪护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护理费 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到达退休年龄无就业补助金)
5 -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月数:五级36,六级30,七级20,八级16,九级12,十级8个月。
5-6级的解除合同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方可,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的均可。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 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每减少1 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 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增长机制: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
(六)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事故发生之日到 申请之日期间,工伤职工医治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由基金支付的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就医时,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单位未书 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康复目录范围内的康复费用同样由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应当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额支付医疗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应费用;交通事故不能全额赔偿的,其产生医疗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医疗费用按以上原则处理。
(二)异地交通住宿费用
自2011 年 1月1日起,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青岛市以外就医的,应当按照规定乘坐火车(硬卧或者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公共汽车以及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可报销一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确因抢救需要乘坐救护车或者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乘坐规定以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因床位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住院确需在医院外住宿的,工伤职工本人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00 元的上限标准,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最多不超过5日。
(三)住院伙食补贴
自201 1 年 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 元的标准核定。
(四)辅助器具配置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后,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基金支付,如假肢、矫形器、义眼、轮椅等。支付标准按照《青岛市工伤职工假肢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来执行。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 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计算公式: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摹享受的月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 12个有平均月缴费工资。月数:一级27,二级25,三级23,四级21,五级1 8,六级16,七级1 3,八级11,九级9,十级7个月。
注:1995 年 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 – 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月数:五级22,六级18,七级13,八级1 0,九级7,十级4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注:2011 年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到达退休年龄无医疗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据不同等级来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增长机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八)工亡职工的相关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1 年度为2730);(2012 年度为3117);(2013年度为3557);( 2 014 年度为4038);(2 015 年度为4475)。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4 年度为28844; 2015年度为31195;2116 年度为33616)。
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全部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荆、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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