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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赔偿比例的确定

发布时间:07-19  浏览数:216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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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比例确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比例确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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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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