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的除外情形有哪些?-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合同纠纷 - “买卖不破租赁“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买卖不破租赁“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01-25  浏览数:3346 【Close
分享到

  “买卖不破租赁“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普遍采取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受让让人取得物之所有权后,仍受原租赁关系的约束。出租人转让租租赁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其他如赠与、继承等亦可成为所有权变动的方式。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买卖不破租赁”也并非绝对的,存在以下三种例外情形:

1、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有相反约定的;
2、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租赁物上已经设立抵押权,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
3、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租赁物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