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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买卖无效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02-27  浏览数:202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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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9条的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实践中,因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往往是因原房屋拆迁产生巨大收益导致原房主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法院在处理时有时还是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者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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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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