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如何判断?
发布时间:03-05 浏览数:4606 【Close】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房屋虽符合合同约定,但仍存在下列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在收房后一年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出卖人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朝向、户型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2)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或经出卖人维修仍无法修复的;
(3)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4)消防设施未经过验收合格或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未披露房屋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情形的;
(6)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上述司法意见,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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