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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发布时间:07-19  浏览数:188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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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民事合同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 原告以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要求宣告协议,或以和解协议行为欠缺民事行为、代理人无权代理及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法院应对协议进行审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2、 原告以意思表示不真实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和解协议的,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3、 原告以和解协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或以和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4、 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允准,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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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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