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年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还承担二倍工资惩罚?
发布时间:04-01 浏览数:6424 【Close】
来源:山东高法 作者:王永起,三级大法官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两个条文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3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均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并未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加以区分。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在依法推定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再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目前第二种意见是司法实务中比较倾向性的意见,即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满1年的前1日应支付二倍工资,也就是11个月的工资,但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主要理由:一是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3款的规定来看,第2款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是说,符合该款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侧重于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突出对劳动者实体权利的保护,而第3款则是从推动规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行为角度,突出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戒,《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的二倍工资应主要针对第14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在满足法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而未订立,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不应包括《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的推定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二是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分析,通说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二倍工资不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在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情形下,依法推定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体现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惩罚,在此情形下再课以二倍工资的惩罚,显然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允。因此,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不应再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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