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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认定和处理?

发布时间:04-08  浏览数:223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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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山东高法  作者:王永起,

  所谓年终奖,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在一年年终对劳动者为提供劳动而发放的奖金,是对劳动者提供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因此年终奖广义而言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年终奖与年底双薪不同,年底双薪严格意义上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奖金。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数额和发放时间,因此,劳动者是否应当享有年终奖,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不是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年终奖的,主要看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对年终奖具有明确的规定或者约定,如果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年终奖有明确约定,应作为处理年终奖争议的依据;如果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年终奖未规定或约定,一般很难支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诉讼主张。实践中也存在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年终奖未约定,但年终时企业负责人承诺向职工发放年终奖的情况,如果劳动者持有证据证明企业负责人的承诺确实存在,且同工种同岗位的其他劳动者业已享受年终奖的,亦可以支持劳动者的主张。若用人单位抗辩主张劳动者不应享受年终奖的,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目前实务中处理年终奖争议的难点在于如果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年终奖有约定,但同时约定年终奖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劳动者主张单位应支付其年终奖,而用人单位则抗辩其绩效考核没有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笔者认为,对于此种情形,若用人单位抗辩劳动者的绩效考核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法院也应对约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则一般应支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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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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