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值班的,能否有权请求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报酬?
发布时间:04-26 浏览数:2783 【Close】
来源:山东高法 作者:王永起,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和政策中并无值班的规定,但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安排其值班而请求单位支付相应报酬的仲裁和诉讼并不鲜见。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值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值班报酬,各地法院裁判标准很不统一。
值班和加班都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但从实务中来说,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一是工作强度不同。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但加班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而额外付出劳动力,是对原有工作内容的延伸,工作强度与标准工作时间内的强度是一致的,而值班不论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是否具有联系,一般是不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劳动力也没有额外付出劳动,而且值班时多处于休息状态,只不过行为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二是时间限制不同。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具有明确的限制性要求,而值班的时间限制没有明确的标准,很难确定具体的时间长短,通常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加以规定,或者双方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三是审批程序不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而值班则没有相应审批的规定。四是报酬待遇不同。值班一般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助或者补贴,性质上不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而加班工资则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由于值班与加班具有不同的属性,因此,司法实务中的普遍做法是对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值班而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一般不予支持,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出台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中将劳动者值班区分为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不论何种值班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具体标准应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约定,但劳动者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也规定,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以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请求单位支付相应待遇,但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上海高院和北京高院的上述意见代表了当前法院对劳动者值班争议的基本处理思路。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加班和值班是确定劳动者待遇的事实问题,需要依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情况、时间范围、工作性质和特点等加以分析判断。
对于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值班引起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目前司法实务中亦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值班,多数情况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自然也与劳动关系存续没有必然联系,故劳动者因值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补助或者补贴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值班,不论是否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有关,都是以职工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的,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值班没有明确规定,但值班产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应当是不存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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