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卖方应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调解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布时间:05-06 浏览数:2419 【Close】
2017年5月,委托人通过中介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黄岛区泰山东路一处房屋以128万元出售给对方,对方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十万元,在银行贷款审批通过之日办理过户等,但未明确约定具体办理贷款的时间、房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因办理银行贷款事宜发生争议。对方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委托人双倍返还定金、退还首付款68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范律师、刘冰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应诉。本案在黄岛法院开庭审理中,对方提交录音、微信记录,并申请中介出庭作证,拟证实委托人行为构成违约。律师针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并结合买卖合同,逐一反驳,无法证实委托人拒绝履行合同、解除条件不成就。对方基于第一次庭审情况,在第二次庭审前申请和解,律师向委托人确认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后,提出有条件继续履行,就是对原来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关键就是明确剩余60万元房款支付时间,无论银行贷款是否能审批通过。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完全采纳律师意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方放弃诉讼所有请求,继续合同,将剩余60万元房款在确定的时间支付于委托人,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对方承担。据此,黄岛法院作出(2017)鲁0211民初1446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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