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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租房合同标准:出租人不得单方面上调租金

发布时间:06-20  浏览数:115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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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1871日起正式实施。

《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成交等租赁方式。

《示范文本》中指出,“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对方应积极配合予以提供”。通过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披露,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作参考,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保护承租人和知情权,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

《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要求明确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是否抵押,出租人要提供房屋来源证明。通过这些重要信息提示,避免房屋权属瑕疵和隐瞒房屋真实现状情形发生。

 

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上调房屋租金

《示范文本》指出,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强调了对出租房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使得房东和租客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信息,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示范文本》第二条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信息,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出租人,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住房租货合同可享受有关公共服务

《示范文本》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除了可在房屋交易部门窗口备案外,还可以通过手机、电脑进行网上备案,快捷又方便。当事人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居住落户、义务教育、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等基本公共服务。《示范文本》专门提出,出租人应积极配合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

 

来源:闪电新闻、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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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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