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自费药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
发布时间:07-09 浏览数:3483 【Close】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就医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工伤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用人单位未按要求书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司法实践中,青岛地区法院适用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关键看其是职工治疗期间是否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如果用人单位未书面告知医院,对于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书面告知了,用人单位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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