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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拟出新规:国家赔偿审查期间 申请人可变更赔偿请求

发布时间:07-12  浏览数:121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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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高语阳
  近日,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并且,法制部门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此前,2014年4月,《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尚未终止追究刑责的

不符合赔偿申请条件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所指国家赔偿案件,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就赔偿义务机关来说,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按照《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并且,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

赔偿义务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递交的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

自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申请应当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提出,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已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申请赔偿的,不再处理。

主张生命健康权赔偿的

重点审查诊断证明等

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赔偿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可以变更赔偿请求。

就赔偿请求而言,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赔偿请求人主张人身自由权赔偿的,重点审查赔偿请求所涉限制人身自由的起止时间。赔偿请求人主张生命健康权赔偿的,重点审查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据,以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的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伤残、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赔偿请求人主张财产权赔偿的,要重点审查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没收的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物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没收的财物被拍卖或者变卖的,拍卖或者变卖及其价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变卖时的市场价格。

除此之外,赔偿请求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受理的赔偿申请

两个月内出决定

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并载明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同时,该决定结果不限于赔偿请求人主张的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或者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定情形的,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对应当予以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协商。赔偿请求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前反悔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作出决定时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准。

同时,执行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被决定赔偿的,计算赔偿金的天数按照实际羁押的天数计算。羁押时间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除此之外,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载明具体数额。

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刑事赔偿复议。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部的,向公安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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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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