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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缩水是否赔偿?

发布时间:07-14  浏览数:317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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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出卖人对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方面故意隐瞒或欺诈,导致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明显减少,买受人能否请求出卖人之间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第(一)项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70年。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不支持买受人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主要理由是法律对土地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缩水是否产生损害及损害的内容尚未确定,买受人没有可实际计算的经济损失。目前,尚无法院作出支持买受人关于此方面索赔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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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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