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期如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07-16 浏览数:3530 【Close】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第三条第(十)项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申报工伤造成工伤不能确认,或者申报工伤后未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对工伤做出认定,也无权委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不能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处理。
案例参考:李秀鹏与德州泓淋电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终审法院及案号: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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