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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期如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07-16  浏览数:353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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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第三条第(十)项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申报工伤造成工伤不能确认,或者申报工伤后未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对工伤做出认定,也无权委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不能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处理。

 

案例参考:李秀鹏与德州泓淋电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终审法院及案号: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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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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