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孕妇产检是否享受假期?
发布时间:07-25 浏览数:5480 【Close】
产检假为怀孕女职员进行产检的假期。但我国不少企业并未设置产检假,或者产检假按照病假等处理,这严重侵犯了怀孕女职员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即怀孕女职员按照规定享有产假假期。但因各地方实际情况不同,因此我国并未对产检假期进行统一规定,按照本地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根据现行青岛相关政策规定,青岛女职员怀孕期间可以享受产检假期,具体规定如下:1、怀孕12周之内,给假1次,每次半天;2、怀孕13周—27周,每4周给假1次,每次半天;3、怀孕28周—36周,每2周给假1次,每次半天;4、怀孕36周后:每周给假1次,每次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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