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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07-19  浏览数:363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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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商业广告只能作为一种要约邀请,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是,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宣传资料中就其出售的商品房及配套设施作出说明和承诺明确具体,并据此对买受人买房决定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应当将上述说明和承诺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即使上述说明和承诺不再所订立合同之中。
开发商未履行上述说明和承诺视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买受人在购房订立合同时应注意保留开发商宣传广告等,比如可采取拍照、录音等方式搜集证据,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附: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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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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