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标准及级别管辖
发布时间:09-12 浏览数:15033 【Close】
来源:青岛中院
【立案标准】
1、起诉的条件
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⑵有明确的被告;
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⑴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
⑵起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⑶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是法人的,需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相关信息由原告尽可能提供。
⑷原告(自然人)本人或原告(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原告(其他组织)负责人应当亲自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⑸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由持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持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庭函;代理人是其他人的,还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或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证明。
⑹原告如属于下列情况,应当提交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证明材料。
a. 外国籍自然人;
b.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c. 在国外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d. 在香港、澳门、台湾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起诉状应包括的内容
⑴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⑵明确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⑶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⑷当事人应在诉状落款处签字确认,如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以上所有书面材料,均应打印,复印或手写在A4纸上。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1、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2、涉外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青岛市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涉外案件。下列案件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2)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3)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5)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6)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二)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青岛市城阳区、黄岛区人民法院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管辖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以下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3、知识产权案件适用集中管辖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发生在青岛市辖区内除市南区、崂山区、黄岛区、即墨区辖区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青岛市市南区、崂山区、黄岛区、即墨区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管辖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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