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联合公安部、司法部、银保监会发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09-19 浏览数:1628 【Close】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乔文心)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以四部门办公厅名义下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共45条,内容主要包括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的总体指导原则、工作机制、职责分工、信息共享、业务流程、组织保障等,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效便民 道交纠纷在线快速处理
《规范》要求,开展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用大数据构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调解组织、保险机构、鉴定机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工作格局,实现理赔计算、调解、鉴定、诉讼、理赔等业务的信息共享和在线处理,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全程信息化快速处理与化解。
根据《规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者诉讼;调解组织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发起的调解申请时,进入平台在线调解,以实现平台资源最大化利用,有效化解纠纷。
《规范》要求,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建立鉴定前置机制,实现调解组织在调解阶段依法组织当事人申请在线鉴定。鼓励探索将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与移动客户端连接,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便捷化处理。
共享数据 多部门形成联动机制
《规范》要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信息系统间对接互通,实现多部门多环节信息共享,确保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有序运行。
据了解,人民法院负责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等协助完成系统对接,共同保障平台良好运行,实现信息共享与处理。
《规范》详细规定了当事人身份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等七类需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调解组织以及保险公司等上传至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调解先行 保险公司“一键理赔”
《规范》要求,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建立先行调解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根据事故当事人一致申请,依法对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未按规定一致申请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引导当事人使用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发起调解。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除不适宜调解的外,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将纠纷化解在诉前,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
根据《规范》,达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或者在线诉讼完成后,可由当事人或者调解员帮助当事人通过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在线申请保险公司一键理赔,保险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司法建议,由保险监管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办〔201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各保监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形成改革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9月10日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以下简称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开展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用大数据构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调解组织、保险机构、鉴定机构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工作格局,实现理赔计算、调解、鉴定、诉讼、理赔等业务的信息共享和在线处理,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全程信息化快速处理与化解。
第三条 开展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进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不得损害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开展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制调解,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条 开展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高效便民原则,注重工作效率,尽可能方便当事人,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
第六条 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共同推进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信息系统间对接互通,实现多部门多环节信息共享,确保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有序运行。
第九条 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建立共享共用和多环节进入机制。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者诉讼;调解组织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发起的调解申请时,进入平台在线调解,以实现平台资源最大化利用,有效化解纠纷。
第十条 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建立先行调解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根据事故当事人一致申请,依法对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未按规定一致申请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引导当事人使用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发起调解。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除不适宜调解的外,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将纠纷化解在诉前,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
第十一条 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建立鉴定前置机制,实现调解组织在调解阶段依法组织当事人申请在线鉴定。
第十二条 鼓励探索将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与移动客户端连接,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便捷化处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负责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等协助完成系统对接,共同保障平台良好运行,实现信息共享与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负责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通过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先行调解,在线受理诉讼,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和案件审理,并及时将有关诉讼信息传递至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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