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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09-19  浏览数:350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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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仍然有效。但是,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员工可通知解除竞业禁止协议,之后竞业禁止协议再无约束力。

司法实践中,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法院通常也不要求员工通知解除即不受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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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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