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用人单位应诉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发布时间:09-24 浏览数:2164 【Close】
委托单位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对方于1987年入职,与委托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技术岗位工作。2003年4月,因对方严重违纪,委托单位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2014年起,对方开始信访,要求按青岛引黄济青政策接收安置。2018年4月,在对方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又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依法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及恢复劳动人事关系。范律师继续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理本案诉讼。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仲裁时效的问题。根据对方仲裁申请书及民事起诉书中自述,可以确认其于2003年4月已知晓劳动关系解除,并且其于2003年6月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亦能证明对方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但其直至2018年4月才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本案经市南法院开庭审理中,我方关于仲裁时效已超过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支持,市南法院作出(2018)鲁0202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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