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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07-19  浏览数:187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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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但下列行为不属于医疗行为: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非法行医,该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具体以病历、CT等证明。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患者对上述1、2项负有举证义务,医疗机构否认侵权的,对不存在3、4项情况负有举证义务。

 

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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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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