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已作出的鉴定申请如何重新鉴定?-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医疗损害 -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已作出的鉴定申请如何重新鉴定?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已作出的鉴定申请如何重新鉴定?

发布时间:07-19  浏览数:2855 【Close
分享到

医疗过错、伤残等级及过错参与度的司法鉴定结论经法院出示,由当事人双方质证后具有证据效力,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当事人一方因对鉴定结论不服而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会从严审查必要性。重新鉴定的申请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

1、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2、 鉴定程序违法的;

3、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 经质证认定有缺陷,不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只要鉴定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会准许。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