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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住房公积金有无追缴时效?

发布时间:11-26  浏览数:1202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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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保无追缴时效

人社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中针对关于追缴时限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根据上述答复意见,社保追缴是无追缴时效的。

 

2、住房公积金也无追缴时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公积金以及对职工投诉追缴公积金并无时效限制的规定,基于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无论是在职或是即便已离职、退休的,也无论时间长短,均可追缴。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43日起发布,补缴的时间最多是从该公布实施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即1999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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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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