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不全谁之过?特殊工种晚56个月退休,索赔16万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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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本
【案件情况】
郭某于1975年12月参加工作,曾就职于天津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1986年至1995年在该单位从事防水工特岗工作。
2000年4月份和单位办理买断工龄手续,人事档案转至某区劳动服务保障中心保存。
初次申请
2017年8月10日某区劳动保障中心(公章)出具证明:“郭某,男,本人曾经于2012年5月在我中心申请特岗、病退;”相关的法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安排意见:“(二)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本人向档案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属实的报特殊工种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三)1、企业公示,对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本企业职工、流动到其他企业和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存档人员。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相关信息,在申报前由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进行公示。”
再次申请
2015年6月15日原单位出具“关于郭某从事防水工工种的证明:郭某,男,身份证号,系我单位买断职工,目前档案存于某街道,自1986年至1995年在我单位从事防水工工作”(原单位公章);2016年1月14日某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公章)出具“关于郭某申报特岗退休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5年4月15日,郭某送来特岗超龄晚报说明,报到劳动局,2015年6月15日下午郭某和单位负责特岗工作人员来街里,我们带着档案一起去劳动局找人看档案,因档案内无特岗材料无法填写审核表,只能带着档案和单位负责人一起去劳动局审核他这种情况如何上报,事前和区局工作人员电话约完后去的。该工作人员看完说没有材料不能上报审批,单位负责人也和该工作人员说了他们的情况,最后让单位找市局看看这种情况如何办理。7月29日上午带档案去劳动局找一位科长看了档案,没有特岗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也不能出任何证明”;
转机出现
2016年5月10日单位对郭某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出具公示。2016年5月17日公示报告,主要内容为“我单位于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17日,将达到法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符合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一名职工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各部门和职工无异议,(原单位各部门盖公章)”;2016年5月从事特殊工种流动人员资格审核情况月报表,档案所在地社保中心将郭某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形上报,并且由原单位所属集团公司盖章。2016年9月12日集团公司的就郭某特殊工种调查情况发文,文中提到,市特岗会审组认为郭某档案严重缺失,无法确定其特岗资格,需我集团对其从事特岗经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协助调查。
对此,我集团由人力资源处牵头,责成原单位专人对郭某工作情况再次进行核实,现将有关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一、1999年,天津市劳动局针对市政建设工人的工作特点,为奋战在一线工作的工人实行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经调查核实,将原单位下水道工和防水工列为特岗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并由市劳动局下发了批文。
经核实确认,郭某1986年2月至1994年2月曾在原单位从事防水特岗工作。
集团承诺:由于各种原因,虽然郭某的档案资料不是很全面,但经过前期与基层单位共同调查核实,集团保证,郭某的档案资料是真实有效的,曾从事过特岗工作的情况是真实的。(集团公司公章)”;
【申请仲裁】
经多方努力,郭某于2017年2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7年4月,郭某就特岗退休问题提出仲裁,仲裁不予受理。遂提起上诉。
某的诉求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其过错造成原告迟延领取养老金损失131523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其过错造成原告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损失34302.26元;3.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其过错造成原告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暖补助损失2600元;
主要理由是:因原告档案材料中缺少从事特岗工作的原始材料,其特岗退休资格一直未能通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核。
虽经多方努力,最终办理成功。但因被告管理档案材料混乱,造成原告从事特岗工作的原始档案材料缺失无法及时办理特岗提前退休手续,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查清相关事实,支持原告诉请。
单位的申辩
不同意原告诉请。首先,根据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2011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文件第二项中有说明,可以看出原告应当向档案所在单位申请,在本案中原告的档案已经在2000年4月份转到街道劳保中心,根据审核流程,原告应该向街劳保中心提出申请,没有规定应该由被告履行义务,被告不是义务方;
第二,原告的档案已经在2000年转移到街道,转移后档案记载的内容被告无法控制,档案内容我们也查询相关的规定,没有要求必须记载内容,原告主张的材料缺失没有依据;
第三,根据上述文件,审核流程是需要由档案存放单位进行核实,核实的途径不限于查看原告的档案,档案中没记载的内容,存放单位完全可以通过用人单位或者其他途径核实,所以原告陈述的档案缺少没有依据,退一步说原告陈述的缺失与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第四,原告说被告对原告的特岗资格进行核实,公示文件与被告上级单位出示的文件,当时文件没有对被告提出出示的要求,我们认为原告主张的迟延领取养老金的原因不是由于被告造成的。
【法院的裁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可以证实,原告未能按特岗提前退休的原因是“被告档案材料严重缺失无法确定其特岗资格。”经原、被告及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共同努力,确定原告特岗资格,可以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其过错造成迟延领取养老金、未能办理特岗提前退休多缴纳的社会保险、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暖补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答辩中称,“原告应当向档案所在单位申请,在本案中原告的档案已经在2000年4月份转到街道劳保中心,根据审核流程,原告应该向街劳保中心提出申请,没有规定应该由被告履行义务”。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安排意见》的规定“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相关信息,在申报前由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进行公示”的规定,被告并未按此规定在申报前为原告办理特岗提前退休的公示。
故对被告的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值金是逾期缴纳养老保险的滞纳金,但没有提供证据能够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参考相关年度养老金,判决如下: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单位支付郭某养老金损失131523元;缴纳的社会保险损失34303.06元;集中供暖补助损失2600元。
【案例点评】
5年奔波终有收效,档案管理问题有人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温暖人心。
不过本案中值得有几点是值得探讨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当社保中心受理郭某申请特殊工种提起退休申请之时,虽然档案缺失,却并没有出具相应的回执,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是档案缺失,该补什么材料。直到打官司了,社保中心才出具相关的证明,证实郭某曾经来办理过。显然,这样的工作作风导致郭某的特岗审批进一步拖延。
其次,尽管过程坎坷,但在最终的办理过程中,原单位还是认真负责的,最终也出具了相关的调查报告,如果单位不配合,可能连公示都无法开展下去。
第三,关于本案中根据《2011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安排意见》提到的公示问题,从案例本身来看,没有递交证据郭某在2012年申请特岗退休时找到原单位要求公示。而且再次申请已然来到2015年,这三年是因为什么情况耽误的,也未说明。
当然从津人社局发〔2016〕31号《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特岗公示还是一个必要的环节,但是如果员工档案资料不齐,单位能否公示,公示是否有效并没有明确的说明。
第四,本案中涉及的防水工,是1999年,天津市劳动局针对市政建设工人的工作特点特别设立的,其它的省市无法参考执行。
相比有些原单位破产解散的,或者不愿配合办理的,郭某的遭遇还算好的。在撰写的另一个案例中王女士就没那么幸运了《迟来5年的特殊工种待遇,仅仅只是折算了特殊工种工龄》。
所以尤其是特殊工种的档案要及时确认,妥善保管。但是在江西,文件规定要办理《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但是最近当员工买断工龄时,想办理这个证明,以便未来方便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却遭遇了单位不配合,个人无法办理,法院驳回的窘境。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2)6号,(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的,应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劳动者对本人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的,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本人社会保险待遇减少、丧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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