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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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2017年7月31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在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的基础上,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
2.立足最高人民法院职能定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明晰审判组织与人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巩固先行先试的改革成果,全面落实院党组关于执法办案的一系列工作要求。
二、审判组织与人员
(一)合议庭和审判团队
3.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每个合议庭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巡回法庭一般以法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模式配置审判团队。
4.合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
5.合议庭审判长一般由资历较深的法官担任,也可以由承办法官担任。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由其担任审判长。
6.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人员应当定期交流,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7.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可以审理下列案件:
(1)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2)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3)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本院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4)对本院生效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
(5)其他有必要由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审理的案件。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审理上述案件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协调配合审判业务庭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指定分案、审判团队配备、诉讼程序运转、司法公开、新闻宣传等服务保障工作。
8.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以下审判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并指导做好其他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按程序层报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
(5)依照权限签署法律文书;
(6)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9.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依法调取必要证据;
(4)制作阅卷笔录,拟订庭审提纲,撰写审理报告;
(5)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7)根据合议庭、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制作并签署裁判文书;
(8)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落实院党组关于网上办案、司法公开、电子卷宗、案卷归档等工作要求;
(9)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0.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
11.裁判文书也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
依法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院长或受其委托的其他院领导签署。
执行死刑的命令出院长签发。
12.除本规定列明的特殊情影外,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13.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4)受法官指派,协调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
(5)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调取必要证据;
(6)根据法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7)在法官指导下草拟审理报告、裁判文书;
(8)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14.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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