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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约定交易价格高于预售申报价格,买受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12-20  浏览数:289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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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受人主张其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约定交易价格高于开发商在办理预售时的申报价格,要求按照申报价格履行合合同或者以房屋约定交易价格高于申报价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根据青岛中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观点综述(青中法[2018]98号):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开发商在办理预售时的申报价格为房屋的毛坯价格。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约定交易价格高于申报价格时,应对房屋约定交易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原因进行审查。

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签订预约合同的,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房屋约定交易价格与申报价格之间的差价构成。开发商能够举证证明差价的价格构成,且能证明可以以申报价格办理网签备案的,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房屋约定交易价格予以履行,继续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在签订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申明确约定差价构成。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差价构成的或无法办理网签备案的,可以解除预约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不能缔结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双方能够继续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因磋商未成而无法继续缔结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解除预约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房屋约定交易价格与申报价格之间的差价构成有明确约定的,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合同依约履行,开发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又不能举证证明差价构成的,并造成无法办理网签备案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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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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