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发布减刑、假释、收监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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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对罪犯吕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不积极足额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259.9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6年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服刑期间,共减刑五年。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7次,剩余考核分394分。于2017年7月28日履行民事赔偿款20259.9元。另查明,罪犯吕某某2009年至2017年狱内月平均消费超出同监罪犯平均水平。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实际执行刑期符合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法律规定,但从调取的其狱内日常消费记录看,吕某某在有一定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对原判附带民事赔偿义务长期不履行,直到临近办理假释时才赔偿了原判数额,而且并未支付逾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反映其并没有真正地认罪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吕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二
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有再犯罪危险的盗窃惯犯,
依法从严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已执行刑期九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8次,剩余考核分509分。服刑期间缴纳罚金16万元,履行民事赔偿义务10万元。另查明,该犯曾于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犯罪实施盗窃17次,盗窃财物价值3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曾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之后不思悔改,又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并且在盗窃犯罪中实施盗窃17次,盗窃财物价值36万余元,系盗窃惯犯,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大,加之剩余刑期(二年十个月)较长,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三
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
却不积极退赃退赔的金融诈骗犯,
依法从严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6次,剩余考核分300.5 分。服刑期间缴纳罚金5万元。赃款86.6万元已退赔受害人5万元。另查明,刘某某狱内月平均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水平。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刘某某狱内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退赔能力,却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四
对罪犯江某不予假释案
——对连续涉毒犯罪的罪犯,
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江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江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3次。服刑期间缴纳罚金1万元。另查明,该犯在本次犯罪中连续贩卖毒品8次,容留他人吸毒10次,自己有吸毒史。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次数较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自己有吸毒史,假释后有再犯罪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徐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五
对罪犯李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不符合法定减刑起始时间条件的罪犯,
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4次。另查明,2016年4月,李某某因上述交通肇事行为,被人民法院判令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113元,但未履行,且未提交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未提交无履行能力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李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尚未达到法定的二年减刑起始时间。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六
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涉黑类罪犯,
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杨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279.8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九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8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剩余积分351分。另查明,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前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00元,狱内月平均消费明显高于同监区罪犯平均水平。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狱内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却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七
对罪犯那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财产判项的金融诈犯,
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那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6832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六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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