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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系列问答之三—各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

发布时间:07-19  浏览数:233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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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疾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疾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4)如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岗位,领取岗位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什么时间开始支付?

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支付。

 五、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4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为10个月,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35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全额支付;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领取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供养1人的52个月,供养2人的56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的60个月。

另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残废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只享受丧葬补助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七、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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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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