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辞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03-03 浏览数:3927 【Close】
来源: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该法条的描述仅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于“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构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那么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实务中不同地区法院观点各异,北京儒德律所专业劳动争议律师以北京、广东、天津等地为例具体阐释。
北京:
北京高院观点: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不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2009年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救济途径:劳动者不能单独主张补缴,需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显然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既然劳动者不能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获得救济呢?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广东省:
广东高院、劳动者仲裁委: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不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救济途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天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文各地区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辞职的,天津倾向于支持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而北京、广东等地倾向于劳动者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那么实践中是否可以支持经济补偿金,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所在地区判断,如遇困惑建议咨询专业劳动争议律师。
目前,青岛地区法院对此情况处理,一般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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