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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开车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03-05  浏览数:439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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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开关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驾驶员开关车门发生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开关车门做了明确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一般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二是乘客开车门,碰到行人。

交警根据情况不同进行认定各方责任:

1)若驾驶员正常停车没有责任,行人正常行驶也没有责任,是车上乘客开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交警认定由乘客承担全部责任,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保障的是投保车辆,并未限定投保车辆必须由被保险人使用。

2)若驾驶员违规停车有责任,行人正常行驶也没有责任,车上乘客开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交警可能认定由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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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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