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03-14 浏览数:1685 【Close】
来源:青岛中院
青岛法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一、10人结伙销售减肥胶囊,8人被判处重刑,最高罚金1200万元
【案情简介】
刘某自2015年以来,通过微信平台从事有毒有害减肥胶囊销售,先后从外地大量购进益瘦古方本草燃脂胶囊,成为省级代理,刘某还组织邢某某等4人负责产品分包、贴标、包装,并在微信平台上发展王某等多名代理商向外销售该减肥胶囊,刘某本人销售货值金额260余万元、获利140余万元。王某等9名代理商销售货值金额7万元到120万元不等。经检测,从刘某仓库及邢某某住处查获的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认为】
刘某等10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等8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其中,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百零五万元。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租借厂房设备,雇佣他人生产销售假牛奶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以来,李某某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住处成立公司,租用厂房设备,雇佣徐某某等4人配制、灌装生产“飞鹳高钙花生牛奶”、“经典特伦牧场”、“经典非常星低脂无蔗糖”等复合蛋白饮品、果汁对外销售谋利。其中,徐某某负责车间管理、维护生产设备,李某和朱某某负责原料称重、配料、投料,周某负责看管操作生产设备,销售金额共计48万余元。案发后,被查扣的复合蛋白饮料、果汁价值8.3万元。经检验,查扣的复合蛋白饮料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
李某某等5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徐某某等4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徐某某等4人被判处缓刑,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以鸭肉冒充鸡肉、猪肉,生产销售不合格烤肠
【案情简介】
2008年以来,仇某某开办某食品厂,雇佣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等3人加工生产肉食品。吴某某于2011年至案发在该厂担任生产厂长,2015年以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谋取利润,在加工生产“大众烤肠”的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鸭肉冒充鸡肉、猪肉,并将客户退货的胀袋、破袋的蒸煮香肠重新加工使用,将生产出来的“大众烤肠”销售给客户,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其中,张某某2015年6月至案发在该厂担任生产车间班长,涉案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价值30万余元。经检验,该食品厂生产的“大众烤肠”(外包装标注主要配料为鸡肉、猪肉及食品添加剂)含有鸭源性成分。
【法院认为】
吴某某等3人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张某某等2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缓刑考验期内私自制造出售假药,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案情简介】
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甲氨蝶呤和维生素B6为原料,私自制造专治牛皮癣病的药物“八粒清排毒胶囊”向外销售。其中,2015年10月、2016年5月、2017年3月先后三次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宋某某3瓶,每瓶100粒。宋某某为赚取利润,于2017年7月20日,以每粒70元的价格转卖给患者10粒 。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八粒清排毒胶囊”属假药。案发后,孙某某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
孙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孙某某2016年6月13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孙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撤销缓刑,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五、出售设备及原料,帮助他人无证加工人工鱼翅
【案情简介】
2014年年底,战某某出售设备及部分原料给董某某用于加工人工鱼翅,并教授董某某人工鱼翅的生产技术。2014年年底至2015年12月,董某某利用从战某某处获得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和部分原料,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加工人工鱼翅,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销售谋利。经检测,在董某某生产的产品中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及甲醛等有毒有害成分,在其使用的疑似戊二醛原料中检出甲醛成分。
【法院认为】
战某某为董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和部分原料,与董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战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六、在集市上销售性保健品,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
【案情简介】
自2017年12月底,罗某将通过非正常途径购进的“冬虫夏草”、“黄金玛卡”、“美国伟哥”等性保健食品对外销售,被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冬虫夏草”、“美国伟哥”等19种共计46盒(瓶)被当场扣押。经鉴定,抽检的“印度玛卡”、“肾宝片”、“美国伟哥”等14种23盒(瓶)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
罗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罗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七、在网络上购进和出售壮阳类保健品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李某某将其通过网络、微信平台购买的“顶点3000”、“奇力片”、“虎王”等无任何食品、药品检疫检验证明的壮阳类保健品,在阿里巴巴平台、闲鱼平台的个人账号上出售。同时李某某还批发出售给于某某及咸某某,该二人在闲鱼平台以咸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亲爱的飞鱼516”等账号上销售。经对闲鱼平台“亲爱的飞鱼516”销售的“顶点3000”散装瓶装样品进行抽检,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经检测,在于某某家中查获尚未售出的“顶点3000” “水能硬”、“虎王”、“加深爱恋”、“奇力片”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
李某某等3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八、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陶某某通过搜药网联系一药品经销商,在未向对方索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每盒6元的价格购进20盒“风湿通络康胶囊”及50盒“固本咳喘宁胶囊”。后陶某某将购进的药品全部销售给胡某某,胡某某明知药品没有相关资质,仍然在其经营的药房对外销售。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系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认为】
陶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九、在集市上兜售性保健品和假药,被数罪并罚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至10月,刘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在集市上先后多次出售3000余元性保健品和药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在“本能”等31种物品、“鹿茸血”等113中物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在“K哥”等14种物品中检出他达那非成分。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V9胶囊”、“中药伟哥”、“极品伟哥”、“老中医”、“动情伟哥”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认为】
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又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数罪并罚。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十、假冒某酒厂名义生产不合格白酒
【案情简介】
2014年下半年,丁某某与他人合伙假冒某酒厂厂名,冒用该酒厂的生产许可证号,灌装生产了1047箱53度酱香型民族大团结白酒。2014年10月11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群众举报将1047箱(每箱12瓶,每瓶500ml)民族大团结白酒予以查获。经检测,该酒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的含量均超出标准限量,为不合格产品。经鉴定,该批白酒价值27万余元。
【法院认为】
丁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其中销售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五万元。涉案的1047箱民族大团结白酒,依法没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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