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事业单位应诉撤销除名争议案,仲裁裁决全面驳回对方诉请
发布时间:03-17 浏览数:2279 【Close】
对方原系委托单位员工,于1976年到委托单位处工作,1989年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期满后,因对方未回委托单位上班,委托单位于1992年作出除名决定,于2003年登报通知。2018年底,对方以查询档案时才得知除名决定为由,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除名决定。范律师接受委托,代为出庭应诉。庭审中,我方主要代理意见:本案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时效已超过;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长达26年之久,事实劳动人事关系已解除。青岛劳动人事仲裁委采纳我方主要意见,作出(2019)青劳人仲案字【2019】第11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对方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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