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青岛中院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商事判决
发布时间:03-27 浏览数:1659 【Close】
来源:青岛中院
3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所作的判决,这是中国法院首起依照互惠原则认可韩国法院商事判决效力的案件。
申请人崔某和被申请人尹某都是韩国籍公民。 2009年11月6日,尹某向崔某借款8000万韩元,后崔某于2017年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2017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尹某向崔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因尹某长期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且尹某的主要财产均在中国,崔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向青岛中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审查青岛中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涉案判决是否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是否存在韩国法院认可中国法院判决的互惠前提,以及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问题后,青岛中院裁定对该韩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青岛中院民四庭庭长王晓琼介绍,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在其案件审理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予以认可,我国法院基于互惠原则,对韩国法院的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可以继续维持两国之间的互惠关系,推进两国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和韩国之间经济贸易往来频繁,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对于促进双方的经贸往来具有意义,有利于加强对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韩国资本积极参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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