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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务院修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附解读)

发布时间:04-12  浏览数:180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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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中智

 

昨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其中,涉及人力资源部分的社保和公积金的重点内容,具体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决定》中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进行了修改。

第八条: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决定》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两则条例与先前的条例相比变化不太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变化

原来: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现在: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该修改简化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优化了办理方式,为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变化

主要是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涉及办理主体需到现场办理事项或提交纸质材料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少了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的环节。

原来: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现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原来: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现在: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原来: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现在: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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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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