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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07-19  浏览数:185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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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适用离婚诉讼中婚生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来源适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的当事人有配偶的,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当事人的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同居一方当事的配偶申请参加财产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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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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