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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判赔50万 全国首例短视频著作权案获最高限赔偿

发布时间:04-26  浏览数:178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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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2分钟判赔50万 全国首例短视频著作权案获最高限赔偿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因认为其创作的2分钟短视频被擅用进行广告宣传,刘先生以著作权遭到侵害为由将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一条”的运营商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8万元。今日(4月26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余万元。

据法院系统统计,该案系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根据《著作权法》有关最高限额50万元赔偿的规定,该案也是迄今为止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


短视频做广告 摄影师起诉一条公司索赔百万

原告刘先生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他起诉称,2018年1月,他个人独立创作完成一段与自驾和崇礼滑雪相关的视频,并于2018年1月28日以“摄影师刘先生”的名义将该视频发表在国内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他本人对该视频依法享有著作权。

此后刘先生发现,自2018年3月开始,一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创作的涉案视频在一条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一条”及微博账号“一条”上进行传播,且未署名作者。

刘先生认为,一条公司的做法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条公司将涉案视频用于为沃尔沃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之用途,通过非法传播涉案视频实现违法所得,给他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提起诉讼,要求一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一条”和微博账号“一条”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合理开支38000元。

一条公司答辩称,涉案视频是上海令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在一条公司发布前,沃尔沃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就已发布相同内容的视频,一条公司不构成侵权;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确认刘先生是否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该公司广告费根据影响力和效果收费,刘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广告投放不署名摄影师是行业惯例,一条公司是善意使用,不应赔礼道歉。综上,一条公司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四要素 判赔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拍摄者使用专业摄像设备拍摄,并将多个拍摄素材剪辑组合而成。视频记载了驾驶某品牌新款汽车前往崇礼滑雪的系列画面,其中有对该款汽车整体外观、内部仪表盘、变速箱、后备厢感应启动等进行展示的特写画面,还有利用无人机拍摄驾驶该车行进的画面及崇礼雪景和滑雪画面等。视频的拍摄和剪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

根据刘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系涉案视频的作者,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一条公司使用涉案视频获得了刘先生的授权,刘先生要求一条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在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方面,法院认为,双方虽就此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均不足以证明刘先生的实际损失或一条公司的违法所得,所以法院综合考虑了四个要素:

首先,涉案视频是刘先生使用专业设备拍摄并剪辑而成,视频将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和崇礼滑雪的相关画面结合,通过特写等镜头较好地展示了汽车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

其次,根据一条公司的相关宣传,其为专门的广告宣传媒体,视频广告受众广泛、传播迅速、收益巨大,一条公司将涉案视频作为该品牌新款汽车的广告,通过微信和微博进行传播,直接获取商业利益;

第三,一条公司理应持有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但其拒不提交,依照其认可的2018年广告刊例报价,非定制视频的微博传播报价为每条10万元,微信传播报价为每条10万元至15万元,广告收费金额较高;

最后一点,一条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分别在微博和微信发布涉案视频,至刘先生公证取证时,阅读量累计40万以上,且一条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未及时删除涉案视频,致使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2018年9月,侵权影响范围大、主观恶意明显。

综合以上因素,海淀法院认为本案应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故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为50万元。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原告表示不上诉,被告表示需考虑是否上诉。

法官说法:短视频为何能获得最高额赔偿?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50万元被认定为著作权保护的最高额赔偿。

主审案件的法官表示,短视频是近年来互联网传播的一个热点,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已经形成一个新的产业,产业的发展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影响。

本案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画面高清、制作精良,且与此前出现的短视频侵权纠纷不同,涉案视频中融入了广告和宣传内容,一条公司作为专业的广告宣传媒体,直接将涉案视频作为广告投放,使之产生了较高的市场价值。

因此法院在判赔时充分考虑了涉案视频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一条公司的广告报价、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和不及时停止侵权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淡化了作品长度因素,强化了市场定价规则,最终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

专家分析:判决生效后将有判例效应

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分析称,短视频是近些年比较普及的新生事物,短视频的提法是业界的一种说法,指的是时间比较短的视频。在知识产权法的领域,这种作品一般被归为类电作品(类似电影)。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类电作品,就要看短视频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如果独创性不够,就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海淀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一旦生效后,将会对整个行业产生一定的判例效应。近几年,在司法领域提倡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其中,提高赔偿数额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重要的一种方式,海淀法院的判决在这方面应该会起到相应的作用。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白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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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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