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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属于赠与,能否撤销?

发布时间:05-27  浏览数:210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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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813日《人民法院报》答记者问的《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做了如下表述:“经 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 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由此,在婚前或婚内财产关系中,出现了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这两种不同的表述,“夫妻赠与”情形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到底如何区分?是否可以在房屋过户之前是否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86条任意撤销?

根据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例显示,:赠与合同系单务合同,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房产分割约定)不论从协议的名称、内容,还是协议的目的,该协议均不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不能依据合同法186条规定行使其任意解除权,不能撤销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事实上,关于夫妻之间关于房产的约定是否属于赠与,还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因此,律师建议,财产约定最好公证,或进行相应的房产变更登记,以避免离婚后发生争议时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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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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