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逆转!“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将发回重审-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法治新闻 - 再度逆转!“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将发回重审

再度逆转!“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将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07-02  浏览数:1362 【Close
分享到

 

 【重磅:再度逆转!“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将发回重审】“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大战三百回合”又获最新进展。71日晚间,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公告称,201971日,加多宝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21世纪)

 

“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大战三百回合”又获最新进展。71日晚间,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公告称,201971日,加多宝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编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自2011年起,加多宝凉茶与广药集团之间就“王老吉”商标侵权的纠纷就未曾了断,双方你争我夺的局面曾多次上演。2018728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32.SH)曾就关于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系列公司之间的一审判决进行公告。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4.41亿元。

 

  但是,加多宝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却表示不服。随后于2018727日在其官网上对广东省高院的一审判决刊出声明:“加多宝不服该一审判决,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不会生效。我们坚持认为,广药和加多宝双方在201052日至2012519日期间,是合作关系,并依据协议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加多宝根本不存在所谓侵权问题。”

 

  此前,加多宝与广药集团曾就“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归属进行过一番纠纷。彼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判决“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归广药集团享有,并要求加多宝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令人想不到的是,“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在二审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结果却发生逆转。20178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判决结果同样发生逆转。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恩怨情仇”,未完待续。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