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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的起算点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07-03  浏览数:315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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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其再想起诉离婚,必须六个月以后才可以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

       那么法律规定的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的起诉点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不少当事人也因为不到六个月就起诉被法院驳回起诉。本案何某就是这样,其知道判决不准离婚后有六个月的“冷静期”,但不清楚的是六个月到底从何时开始计算。何某理解的是从判决之日开始计算六个月,所以在2018119日判决作出的六个月后的201959日向法院起诉。但其实六个月的起算点应当从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开始计算,也就是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再加六个月的时间原告才可以再次起诉。当然,如果是被告起诉离婚的话,则不受此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来源:临沭法院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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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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