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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来了 欠债还钱还是天经地义吗?

发布时间:07-24  浏览数:174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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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最近,有关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将试点的新闻引发全民热议。对这个新事物,大家纠结最多的是——破产之后欠的钱还用不用还?

只要清楚制度的基本原理,这样的问题其实是很清楚的:个人破产一旦实施,意味着债务人让渡了所有的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既包括现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包括破产期收入的所有权,破产期结束后,债务人方可恢复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场经济当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个人参与市场活动,可以将其视为最微观的企业。相比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还多了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代价,只对特定时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来仍然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

在当前中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另外两项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将彻底改变债权债务观念。

“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中国民间对于债务关系的基本信条,即债权债务关系不但可以持续到个人生命的终结,甚至可以延续到子孙后代。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确实已经资不抵债且预期将来也无法偿还,一旦遇上暴力催债等外力逼迫,走上绝路的悲剧事件就难以避免。而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从根本上打破中国社会这种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模式。

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来说,没有了债务人终身偿还的承诺,其从产品设计到利率设定,从风险管理到债权催收都需要作出调整,而不是在获得了债务人的抵/质押品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后就草草放款,从而减少他们激进放贷的动机,降低相关债务纠纷发生的频率。

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个人创业创新。

虽然中国的风险投资发展很快,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风险投资仍集中于那些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绝大部分创业企业仍然需要依靠传统的债务融资获得发展必需的资金。

但是,创业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能力的证据,企业的融资行为往往实质上变成创业者的个人贷款,创业者不但需要提供个人房产等资产作为担保,还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甚至押上整个家庭。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无疑给创业者提供了一重保障——即便最坏的情况发生,在渡过艰难的破产期后,一切都还可以重来。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涉面极广。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需要转变观念,还要熟悉新的规则,明确权利与义务;对法院来说,则需要应对长期积压的破产请求的突然爆发。不管怎样,只要这项制度落地,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是一种进步。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最近,有关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将试点的新闻引发全民热议。对这个新事物,大家纠结最多的是——破产之后欠的钱还用不用还?

只要清楚制度的基本原理,这样的问题其实是很清楚的:个人破产一旦实施,意味着债务人让渡了所有的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既包括现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包括破产期收入的所有权,破产期结束后,债务人方可恢复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场经济当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个人参与市场活动,可以将其视为最微观的企业。相比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还多了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代价,只对特定时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来仍然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

在当前中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另外两项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将彻底改变债权债务观念。

“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中国民间对于债务关系的基本信条,即债权债务关系不但可以持续到个人生命的终结,甚至可以延续到子孙后代。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确实已经资不抵债且预期将来也无法偿还,一旦遇上暴力催债等外力逼迫,走上绝路的悲剧事件就难以避免。而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从根本上打破中国社会这种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模式。

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来说,没有了债务人终身偿还的承诺,其从产品设计到利率设定,从风险管理到债权催收都需要作出调整,而不是在获得了债务人的抵/质押品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后就草草放款,从而减少他们激进放贷的动机,降低相关债务纠纷发生的频率。

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个人创业创新。

虽然中国的风险投资发展很快,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风险投资仍集中于那些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绝大部分创业企业仍然需要依靠传统的债务融资获得发展必需的资金。

但是,创业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能力的证据,企业的融资行为往往实质上变成创业者的个人贷款,创业者不但需要提供个人房产等资产作为担保,还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甚至押上整个家庭。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无疑给创业者提供了一重保障——即便最坏的情况发生,在渡过艰难的破产期后,一切都还可以重来。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涉面极广。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需要转变观念,还要熟悉新的规则,明确权利与义务;对法院来说,则需要应对长期积压的破产请求的突然爆发。不管怎样,只要这项制度落地,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是一种进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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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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