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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强化善意执行 查封财产能"活封"的不"死封"

发布时间:08-22  浏览数:166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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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第一财经

  最高法2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提出,要强化善意执行的文明理念,避免因查封影响财产效用的发挥,能“活封”的不“死封”。刘贵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专门制定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规范文件,尽早发布。

  刘贵祥指出,要强化善意执行的文明理念。在执行工作中,在确保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执行措施要适度、合理、必要,尽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对可以分割登记的不动产,协助当事人办理分割登记后,应当解除对超出执行标的额部分的查封;避免因查封影响财产效用的发挥,能“活封”的不“死封”;债务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且变卖价格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当然对所处置的财产价款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尊重当事人意见合理确定财产处置价,当事人认为起拍价过低的,告知其可以参与竞买;拍卖成交前,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及时停止拍卖;拍卖成交后,债务人申请以成交价“赎回”拍卖标的物,并取得买受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刘贵祥称,要坚持信用惩戒措施威慑惩戒和激励改正的双重功能,进一步细化信用惩戒措施分级,对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对执行效果影响较小,且已经主动纠正的债务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由人民法院依申请撤销其失信信息,而且当事人已经主动纠正的情况,探索建立信用的修复机制。由人民法院依申请撤销他的失信信息,前提是以他履行了债务或者在有能力履行的债务情况下,依法的履行他的债务情况下,可以对他的信息进行修复。

  刘贵祥指出,要以精细化执行实现共赢,个案执行措施要“量体裁衣”、因案施策,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对企业的再生造血功能,要尽可能采取对债务人影响较小的强制措施,适当考虑被执行人的生存发展。要秉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诚信意识,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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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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