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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交通事故纠纷委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09-05  浏览数:164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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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7 月,张某某驾驶属于委托人的车辆与对方相撞,致对方多处骨折。经市北交警认定,张某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对方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只投保交强险对方为追索人身损害相关赔偿向市北法院提起诉讼。

范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应诉,我方代理意见为与张某某系借用关系。诉讼中,经鉴定对方损害构成八级伤残,保险公司先行向对方赔偿12万元。经法院多次开庭,张某某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某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赔偿6万元。据此,市北法院作出(2019)鲁0203民初84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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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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