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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可同居的时机不成熟

发布时间:10-21  浏览数:152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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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姜佩杉)   101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二次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根据会上通报,10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将审议8部法律草案,其中密码法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森林法修订草案、社区矫正法草案是再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档案法修订草案、生物安全法草案是初审。

  据发言人介绍,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主要集中在增加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明确界定因疾病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范围、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即将审议的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中吸收采纳了其中有关意见。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主要集中在性骚扰制度的完善、是否规定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人生活一方变更未成年人姓氏的权利等方面。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主要集中在自甘风险、自力救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等制度的完善方面。臧铁伟表示,对于这些意见法工委正在进行认真研究。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就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此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主要包括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学校、幼儿园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职责,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采取的措施,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等。针对校园欺凌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许多具体措施。如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臧铁伟表示,这些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将对预防、制止校园欺凌这一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对于广泛关注的非婚同居问题,臧铁伟表示,早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立法机关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当时法律针对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司法解释。对于其他形式的同居,现行法律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仍旧维持了这一做法。主要出于如下考虑:一是未婚同居在整个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冲击。二是因为同居情况和原因比较复杂,法律难以作出统一规定。三是未婚同居涉及财产分割、抚养权等诸多法律问题,且大多数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因此,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

  发言人还就密码法同等适用内外资企业、国内外产品和服务,物权法就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履职等问题新增针对性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问题等做了回答。

  据悉,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74件,收入2018年版法律汇编的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19件。此外,还制定了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12000余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臧铁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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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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