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入刑-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法治新闻 - 最高法、最高检: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入刑

最高法、最高检: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入刑

发布时间:10-25  浏览数:1564 【Close
分享到

来源:央视新闻

 今天(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将入罪。

   《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即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以适当减少取证工作难度,真正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打早打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例如,针对实践中不少网络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假冒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情况,《解释》专门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构成“情节严重”,即设立此类网站,一个即可构成犯罪。

   《解释》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此外,《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