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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人身损害范本)

发布时间:07-19  浏览数:234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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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王**,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路***。

被告:青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号***大厦**楼,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号**号楼***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路***。

请 求 事 项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42848元,误工费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176628元;

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750元;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

2008年2月,原告受被告刘**雇佣,为青岛技术开发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每天劳务费85元。***工程项目总包单位为被告青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被告青岛**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将业务转包给刘**等人。2008年7月8日下午,原告在操作磨光机时发生意外,碎刀片击伤其右眼。经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青医附院住院治疗,最终确认右眼完全失明且无法治愈。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三被告应对原告伤害承担176628元的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受伤前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共计170天,但被告刘**仅支付3700元,至今拖欠劳务费10750元,三被告应支付。

鉴于前述实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具此状,请予以支持!



此 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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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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