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全部驳回对方60万元起诉
发布时间:11-03 浏览数:1852 【Close】
委托人与对方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委托人出资19.5万元,对方出资40万元,共同购买总价为95万元的房产一套,该处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并以对方的名义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40万元。2014年12月,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现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委托人,过户后委托人以银行贷款给付对方40万元。2015年2月,对方曾向委托人汇款20万元。双方因房产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对方拒绝履行协议。青岛市北法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委托人先代对方还清银行贷款,银行与对方共同办理房屋解除抵押手续,并将房屋过户至委托人名下。判决生效后,委托人代为偿还银行贷款取得房产。2019年8月,对方又以房产协议中40万元补偿款未支付及2015年2月20万元汇款起诉至市北法院。
范律师、刘钊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应诉。本案经市北法院开庭审理,我方提供原先一审、二审判决书及再审裁定等材料,陈述对方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市北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2019)鲁0203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对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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