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劳动争议纠纷委托人获赔26余万元
发布时间:12-09 浏览数:1829 【Close】
委托人于2017年7月入职对方公司,在青岛市即墨区某项目工地工作。2017年10月,委托人在工地工作时被砸伤,致其颈脊髓等多处受伤。2018年1月12日,即墨区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三级伤残。委托人在职期间,对方公司虽然缴纳工伤保险,但缴费基数按社平工资确定,未按其实际工资缴纳。委托人多次要求,无果。范律师、刘冰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为追索工伤待遇差额部分损失及其它劳动方面的权利,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陪护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等。
本案经即墨区法院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鲁0282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委托人每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工伤基金已支付部分不处理,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请求,合计金额超过26余万元。
本次诉讼目的完全实现,判决书确认委托人的工资标准,进而可通过社保部门要求工伤待遇相应差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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