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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借名买房纠纷为委托人追回房产

发布时间:12-22  浏览数:671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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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于某

代理律师:范志强

案由:房屋所有权纠纷 

 

【案情介绍】 

委托人与对方系兄弟关系。因委托人长期在国外工作及年龄等原因,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8年起,委托人为改善父母居住条件,从国外将购房款分多次汇至其父亲银行账户。在购房时,委托人以对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购买的青岛市市北区某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并以其名义办理银行抵押贷款。2012年,委托人回国后,委托人、对方及父亲三方共同签订协议,确认上述房产首付款及后续还贷均系委托人支付,约定房产归属于委托人。2017年,双方父亲不幸离世。2019年,委托人拟出售上述房屋,但对方拒绝配合,双方关系闹僵。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范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代其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讼争房屋所有权、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诉讼中,基于对方应对,本案焦点问题有三:一是如何配合司法鉴定确认协议系对方本人签字;二是如何举证证明购房款出资及还贷情况;三是如何涤除抵押权以清除房屋变更登记障碍。

实践中,笔迹鉴定的准确性比较高,但依赖于鉴定的样本。鉴定过程中,对方在鉴定中心书定鉴定样本时,故意改变书写习惯,以期达到非本人签字的目的,给司法鉴定制造障碍。鉴于此,代理律师配合鉴定机构调取个人档案及法院应诉材料,鉴定机构顺利确认书写为同一人的鉴定结论。

针对第二个问题,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向银行调取其父亲2008年至2012年期间外汇流水底单,确认汇款人姓名。代理律师又协助委托人向青岛市出入境管理局调取委托人出入境记录,以确认委托人在境外时间,进而证明委托人在境外期间从其存折取款人为对方,用于银行还贷。

为了解决第三个问题,代理律师查实贷款银行后,即与贷款银行多次沟通,顺利还清贷款,取得贷款结清证明,银行也出具同意配合撤销抵押权的证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代理律师为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清除了障碍。

【法院审判】

诉讼中,经司法鉴定确认20123月房屋协议系对方本人签字;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取得相关银行汇款记录,证明购房出资及还贷情况;委托人还清贷款,代理律师协调贷款银行出具材料,配合办理撤销抵押手续。本案经市北区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于2019122日作出(2019)鲁0203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方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办案小结】

 

(注:为保护委托人隐私,本文不提及当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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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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