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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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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
  
  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前款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发〔2019〕2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在《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把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新要求新任务
  
  1.准确认识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任务。当前,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共识持续扩大,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拓展,“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更加深入,跨国经济走廊和经贸合作日益深化。法律领域更加广泛,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法律体系更加多样。推动形成更广范围以规则为基础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各方的共同关切,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全方位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根本任务。
  
  2.始终坚定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思想。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升司法能力,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坚定维护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
  
  3.正确把握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原则。坚持服务大局,增强自觉性主动性,为改革开放提供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法治保障。坚持需求导向,完善诉讼程序,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大力支持国际仲裁、调解发展,完善新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不断满足共建“一带一路”主体的纠纷解决需求。坚持弘扬法治,强化程序正义,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准确适用国际规则,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努力做完善“一带一路”相关法治规则的参与者、引领者。坚持改革创新,深化司法改革、深化阳光司法、深化智慧法院建设,进一步构建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坚持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主动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融入全球环境治理进程,维护环境利益和环境安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加强与 “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司法交流,强化国际司法合作,协调国际司法冲突,发挥智库作用,努力形成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合力。
  
  二、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方位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4. 加强刑事司法合作,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腐败,共同推动《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的执行,促进阳光合规,携手建设廉洁丝绸之路。与沿线国和地区共建司法反恐机制,遏制恐怖主义蔓延,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一带一路”建设环境。
  
  5.充分保护中外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综合运用属地、属人、保护性管辖等原则,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及时制止和救济涉外侵权,依法惩处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妥善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增强共建“一带一路”主体的安全感。
  
  6.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在国际贸易和边境贸易纠纷中,按照《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的精神,对涉及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及合作文件的国家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适用有关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和合同责任,支持商品、资金、技术、人员自由流通,大力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7.依法促进国际物流发展,探索国际海运、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国际公路运输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正确适用准据法及国际公约,促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跨国铁路单证等国际物流规则完善,努力保障以新亚欧大陆桥等经济走廊为引领的“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
  
  8.依法服务金融领域开放,充分发挥金融法院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建立专门审判团队,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涉外金融法律适用,密切关注研究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贷款、丝路基金、各类专项投资基金、丝路主题债券、多边融资开发合作、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问题,借鉴国际经验高效审理有关案件,支持多边和各国金融机构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投融资。
  
  9.依法支持信息技术发展,关注第四次工业革命发展趋势,及时完善电子商务、区块链、人工智能、5G信息网络建设等领域的司法政策,依法鼓励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带来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提升网络互联互通,促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
  
  10.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地方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窗口作用,贯彻“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高级别会议精神,落实《加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共同倡议》,高效审理涉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合作研究等案件,严厉打击专利侵权、抢注囤积、攀附仿冒等恶意行为,依法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和良好创新的知识产权生态体系,推动“一带一路”建成创新之路。
  
  11.依法保护绿色发展,贯彻《“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止环境侵权,贯彻损害担责,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生态保护大数据平台,促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投资、绿色金融,大力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
  
  三、进一步完善涉“一带一路”案件的法律适用,夯实以规则为基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2.准确把握外商投资法立法精神,加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严格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最大限度维护合同效力,保持经济秩序和商业规则的稳定性,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
  
  13.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严格认定欺诈、恶意串通。在涉及项目建设、运营、采购、招投标等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合同效力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确认合同有效的法律,不让守约者吃亏,不使失信者获利,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主体互信互利。
  
  14.完善跨境贸易、投资中环境风险防范与应对机制,加强“一带一路”矿业投资的环境保护示范法研究,共同打击跨境野生动植物犯罪,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跨国环境问题。
  
  15.充分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时,应立足于请求权基础的识别、冲突规范和连接点的确定,充分说明确定准据法的理由,加强确定准据法的说理。
  
  16.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支持科研院校、律师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共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研究和培训,合力建设“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和案例库,及时公布适用外国法的案例,增强规则的透明度,引导当事人了解和遵守相关国家法律,降低防范法律风险。
  
  17.整合域外法查明中心、研究基地等资源,构建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积极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作用,探索多渠道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
  
  18.积极适用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事规则,推动形成和完善区域性及全球性商事法律规则。
  
  19.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协调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明确边境地区设立的国际合作中心的法律地位,探索境内经贸合作区的外国法律适用以及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中国法律适用;采取积极举措,便利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20.扩大中国法的影响力,多语言公布中国法院裁判的典型案例,为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法提供基础,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和信任。
  
  四、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法庭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
  
  21.践行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宗旨,进一步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各国国际商事法庭经验,广泛听取“一带一路”建设参与方的意见,优化国际商事法庭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
  
  22.发挥国际商事法庭示范引领作用,指导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充分满足国际商事主体的司法需求。
  
  23.探索建立与域外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例交换分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法官培养合作机制,增进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与信任,减少法律冲突,不断提升准确适用国际商事规则、运用司法审判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的能力。
  
  24.采取推定互惠的司法态度,以点带面不断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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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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